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10號聲請人 柯麗芬 相對人 池和昌 即 池錦豐 之繼承人相對人 池劉阿右 即池錦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池錦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88年7月17日(第二順位)。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7月16日至88年10月16日止。
(五)清償日期:88年10月16日。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每日貳角計算。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池錦豐。
三、嗣債務人池錦豐向聲請人借款6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8年10月16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清償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5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95年3月4日死亡其配偶 曾秀吉 即第一順位之繼承人 池育葳 、 池彥霖 均拋棄繼承(此有本院103年6月9日中院東家戊95繼1033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故其遺產依法由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相對人繼承,故相對人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因繼承取得所有權,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支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相對人於103年11月20日具狀陳報:原債務人已死亡,其是否於88年10月17日提供本件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供擔保之事實且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支票影本是否爲債務人所簽名、蓋章之事實均予以否認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抵押權人無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裁定參照)。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八、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勢區│新盛││1221│建│4.88│全部│├─┼───┼────┼───┼───┼──────┼─┼─────┼──────┤│2│臺中│東勢區│新盛││1222│建│29.57│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83│臺中市東勢區新│00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20.76││全部││││盛段1221、1222│造│二層20.76││││││地號││地下層20.76│││││├───────┤│合計62.28││││││臺中市東勢區東││││││││關路627之1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