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9月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7年12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88,482元,及自97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