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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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92號原告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永鎮 被告 丘瑞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2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