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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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儀 訴訟代理人 郭永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穎┌─────────────────────────────────────────────┐│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向裕針織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104年11月11日│3,320,800元│MKA0000000││││限公司 劉光浩 │南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