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義坤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義坤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賴義坤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