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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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26號聲請人 張芯 瑜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6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
3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臺幣)││人│├─┼─────────┼─────────┼───────────┼────────┼────────┼──┤│00│總穎廣告事業有限公│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北│105年1月31日│154,368元│CC七二三九九九│張芯││1│司 潘木林 │桃園分行│││六│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