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再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三九號
再審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審確定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開始再審。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本院查聲請人上述各節,均屬實在,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號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刑事確定判決正本、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認為有再審之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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