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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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上訴人 楊裴生 (原名 楊承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ꆼ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4萬元,折合新臺幣62,383,200元(以被上訴人於民國97年3月21日起訴時之美金即期賣出收盤匯率30.580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1,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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