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抗告人乙○○
甲○○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9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羅郁文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抗告人乙○○
甲○○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9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羅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