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58號聲請人壬○○
3號1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卯○○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寅○○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統一編號代理人己○○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
7、2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代理人庚○○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辰○○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丑○○
1樓及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債權人大都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壬○○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於九十五年間參與債務協商,每月繳納二萬四千餘元,但因薪資不敷日常家用支出,雖經多方借貸仍無力清償以致毀諾,現原有不動產已遭拍賣,尚有部分餘款,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九十五年債務協商協議書、財產清單、財稅資料、戶籍謄本及存摺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八條或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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