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駿維具保人林慶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1716號、101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慶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駿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經具保人林慶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本院開立之刑保1字第17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
1紙在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71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傳喚、拘提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未果,經檢察官發傳喚具保人林慶智督促被告到案亦未獲,且業經檢察官於101年6月22日發布通緝等情,分別有傳票回證、拘提報告書、通知書回證、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爰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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