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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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東昇 以上上訴人與 安曉怡 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