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493號聲請人 王友正 律師(即上訴人 陳木村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木村與被上訴人 蘇潮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22號),聲請本院核定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寶堂法官許紋華法官林慧貞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