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廖大慶 被告 葉東和
洪健民 劉彥妤 劉美美 劉美英 劉彥汝 李春瑩 劉奇明 蕭 劉美子 劉美玉 劉嵩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23,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