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 徐郭美玉 訴訟代理人 徐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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