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5871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1月14日起至97年1月14日
止。若被告未依約定按期清償融資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融資利率百
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本融資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原告並得依契約第5條第1項規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詎被告自95年12月
13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尚欠本金98327元迄未清償,
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繳
款歷史交易查詢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
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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