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1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家事庭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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