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亡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亡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亡字第61號聲請人 張春慧 失蹤人 張瓊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張瓊文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張瓊文(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張瓊文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聲請人之長女張瓊文(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出生後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在臺南市○○路聖和醫院內遭不詳之人抱走而失蹤,迄今已逾七年,仍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法院准以九十二年度家催第三四九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張瓊文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提出登報證明一份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黃元力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三四九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長女張瓊文於000年0月00日出生,但於臺南聖和醫院期間即同年月二十四日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偷抱走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刊登新聞紙,惟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甚明,復有證人即聲請人之夫 黃力元 到庭陳述:當時尚未與聲請人結婚,但伊是失蹤人張瓊文的生父,張瓊文是在聖和醫院裡失蹤的等語甚詳(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聲請人因失蹤人失蹤而未辦理相關戶籍登記,經戶政機關依法催告聲請人申請出生登記,但聲請人仍未申請而依戶籍法逕為戶籍登記等情,亦有高雄縣阿蓮鄉戶政事務所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以阿鄉戶字第0九四000二六一九號函所附出生證明書及臺灣省高雄縣政府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函各一紙在卷可稽,此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三四九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本件申報期間既已屆滿,而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查失蹤人張瓊文自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失蹤,計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滿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治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