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上訴人 林巧女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106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3,05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