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