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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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22號聲請人 江富 (即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就任為鴻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
197號備查在案,且嗣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5年1月26日止。茲因尚有土地未出售,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年1月26日起再展延至105年7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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