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7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鳳雪
李道南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被告 施端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示判決日期前,應更正補列「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本及正本宣示判決日期前漏載「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且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顧正德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