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123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
稽徵所,設高雄市○○區○○路○號6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清算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展旭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113條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展旭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展旭公司)滯欠營業稅未繳納,經聲請人高雄市鹽埕稽徵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展旭公司於91年9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註銷廢止營業執照後,經前體股東於94年11月20日選任相對人為清算人,惟相對人就任展旭公司清算人後,未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清算,且迄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等清算事宜,顯未依法執行其清算人職務,因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請求解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展旭公司於91年9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1106612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於94年11月20日經全體股東選任相對人為清算人,惟相對人自就任後迄今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且迄今仍未繳納展旭公司所積欠之營業稅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展旭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選舉清算人臨時股東會議記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本院函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函文、相對人戶籍資料為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是相對人確有不適任清算人職務之情事,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