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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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康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康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彭康銓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之,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彭康銓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宜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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