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3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3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易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9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書記官蕭汝芳通譯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曾於民國96年8月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11月13日,以96年度簡字第67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嗣於97年
3月6日確定,於97年4月16日入監執行,並於97年6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乙○○前於95年6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2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95年6月12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7月28日出所執行完畢,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7月28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7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乙○○不知警惕,又於96年3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於96年5月31日確定,復因減刑條例之施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0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6年11月8日入監執行,並於97年1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四)乙○○竟不知警惕,又於98年3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8日,以98年度竹東簡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於98年6月1日確定,現正執行中。
(五)乙○○仍不知警惕,又於98年4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7月29日,以98年度竹東簡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於98年8月17日確定,現正執行中。
(六)乙○○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犯罪意思,於98年7月14日晚上某時許,在新竹縣○○鎮○○路○路邊,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98年7月15日晚上7時5分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而為警通知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採驗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蕭汝芳
審判長法官馮俊郎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