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汪學鋒 附民被告 陳明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莊政達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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