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 利靜瑜利小如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利靜瑜即利小如欠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3,373元、本金為48,626元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計算式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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