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67號上訴人即原告豐永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長青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34,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08,92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