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273號聲請人 張惠斌
王筑衿 李建發 被繼承人 林進龍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另聲明人 林月裡 、 張靖晨 、張弘奕、 林陳紅杏 、 林源統 、 林映如 、 林源成 、 林沂謙 、 林鳳蘭 、林麗華、 林蔡忠 、 林鳳琴 等人聲明拋棄繼承部分,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張惠斌、王筑衿、李建發分別為被繼承人 林建龍 之女婿、媳婦及妹婿,而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6年10月9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法檢呈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進龍固於民國106年10月9日死亡,惟聲請人張惠斌、王筑衿、李建發分別為被繼承人林進龍之女婿、媳婦及妹婿,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