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王美慧具保人代田久雄日本國人.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代田久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美慧因竊盜罪,前經具保人代田久雄依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美慧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地及居所地合法傳喚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拘提無著之事實,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各1份及警員報告書2份存卷可憑。另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代田久雄於民國99年12月22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此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執字第8184號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在卷可按,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