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355號聲請人 張祐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忠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記載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發票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6張本票均有到期日之記載,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應為「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後方屬適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