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861號原告 徐陸千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林榮妹 」之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就被告林榮妹部分,起訴狀僅記載被告之姓名,並未載明被告林榮妹之住所或居所資料,致本院無從對被告林榮妹送達,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