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吳進福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 吳蓮珠吳進結 之承受訴訟人)
吳蓮美 (吳進結之承受訴訟人) 吳清源 (吳進結之承受訴訟人) 吳蓮花 (吳進結之承受訴訟人) 蕭吳秀雲 吳進榮陳秀碧 吳陳聰文 吳東敏陳昭憲 吳文龍 吳文通 吳俊章 吳蘋眉 周星達 周佩妤 吳楊秀英 吳月釗 吳宜展 吳官鴻 吳燈坤程進嘉程理娜程進達程理蘭吳美蘭吳怡生 吳文玲 吳雅萍 吳文香 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吳進結之繼承人吳蓮珠、吳蓮美、吳清源及吳蓮花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進結前於民國102年1月9日死亡,且吳蓮珠、吳蓮美、吳清源及吳蓮花俱為其子女等情,有除戶謄本、戶籍查詢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被告吳蓮珠、吳蓮美、吳清源及吳蓮花既係被告吳進結之法定繼承人,依法應為被告吳進結之承受訴訟人。至該4人迄今雖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然既經原告聲請 命渠 等承受訴訟,核與前揭規定要無不合,爰裁定命吳蓮珠、吳蓮美、吳清源及吳蓮花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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