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吳進福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 吳蓮珠 ( 吳進結 之承受訴訟人)
吳蓮美 (吳進結之承受訴訟人) 吳清源 (吳進結之承受訴訟人) 吳蓮花 (吳進結之承受訴訟人) 蕭吳秀雲 吳進榮 王 陳秀碧 吳陳聰文 吳東敏 吳 陳昭憲 吳文龍 吳文通 吳俊章 吳蘋眉 周星達 周佩妤 吳楊秀英 吳月釗 吳宜展 吳官鴻 吳燈坤程進嘉程理娜程進達程理蘭吳美蘭吳怡生 吳文玲 吳雅萍 吳文香 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吳進結之繼承人吳蓮珠、吳蓮美、吳清源及吳蓮花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進結前於民國102年1月9日死亡,且吳蓮珠、吳蓮美、吳清源及吳蓮花俱為其子女等情,有除戶謄本、戶籍查詢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被告吳蓮珠、吳蓮美、吳清源及吳蓮花既係被告吳進結之法定繼承人,依法應為被告吳進結之承受訴訟人。至該4人迄今雖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然既經原告聲請 命渠 等承受訴訟,核與前揭規定要無不合,爰裁定命吳蓮珠、吳蓮美、吳清源及吳蓮花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