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813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范麗華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范麗華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簽發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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