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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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184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代理人 梁純玉 債務人 白澄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