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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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駿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駿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為各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罪)。│├──────┼──────────┼──────────┼──────────┤│犯罪日期│㈠107年9月中旬某日│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5日(共6次│││㈡107年10月12日││)│││㈢107年10月9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0840號、108年度偵│第105號│第19656號等│││字第350、301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南高分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1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49│108年度金訴字第84、1││實│││號│71、206號││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12日│108年8月27日│108年10月24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南高分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13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49│108年度金訴字第84、1││決│││號│71、206號││├────┼──────────┼──────────┼──────────┤││判決確定│108年7月16日│108年10月3日│108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助│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新北地檢108│字第4669號│1年8月(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052號)││年度執字第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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