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邱瑞山
楊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邱瑞山於85年5月間邀債務人楊雅惠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
19.71%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逾期手續費整收取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101年7月3日止尚欠本金56,144元及利息及違約金80,988元。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逾期手續費│││├──────────┬──────┼──────────┬──────────────┤│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6,144元│101年7月4日起至│百分之19.71│101年7月4日起至│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三個月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