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О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重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後,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五二九二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八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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