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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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芳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芳銘於92年01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99,87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沈慧玲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芳銘│自民國96年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56526││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張芳銘│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7855││1月28日起│││││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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