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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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張玉蓓 法定代理人 董益政 訴訟代理人 張明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盛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215,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