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399號聲請人德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珮 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浩進附表:
┌──┬───┬──────────┬──────────┐│編號│位置│原記載│更正後記載│├──┼───┼──────────┼──────────┤│1│第一頁│「設彰化縣大村鄉過溝│「設彰化縣和美鎮柑井│││第二行│村員大路11之13號」│里柑竹路331巷28號」│├──┼───┼──────────┼──────────┤│2│第一頁│「統一編號:00000000│「統一編號:00000000│││第三行│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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