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9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369、1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壹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摻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之粉紅色錠劑貳袋(各為拾粒包裝,驗餘淨重分別為貳點參參參伍公克、貳點玖貳柒貳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0513公克),以及扣案之粉紅色錠劑2袋(共計20粒,各為10粒包裝),亦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即MDA,驗餘淨重分別為2.3335公克、2.9272公克),有該院10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均係第二級毒品無訛,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外包裝袋,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應視同毒品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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