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路光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路光華於民國103年5月31日夜間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東平觀光夜市,因不滿夜市交通管理人員 周水來 移動其停放之機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當場以「幹恁娘膣屄」(臺語)等語辱罵周水來。因認被告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103年10月28日與告訴人周水來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