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集香選任辯護人陳文慧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犯罪事實欄一、第16至17行關於「乃於101年1月17日傍晚5、6時許」、第30行「嗣於100年2月17日晚上8時20分許」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乃於101年2月17日傍晚5、6時許」、「嗣於101年2月17日晚上8時20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犯罪事實欄一、第16至17行關於「乃於101年1月17日傍晚5、6時許」、「嗣於100年2月17日晚上8時20分許」之記載,顯分別係「乃於101年2月17日傍晚5、6時許」、「嗣於101年2月17日晚上8時20分許」之誤寫,爰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裁定更正為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鍾堯航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