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7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宗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