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巴西製TAURUS廠九O制式手槍壹把(含彈匣壹個)、仿CLOCK型改造手槍壹把(含彈匣壹個)、制式半自動手槍子彈貳拾顆、改造子彈壹顆及彈匣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台中市警察局警員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許,在台中市龍潭里龍洋巷二十四之一號龍聖堂旁之芒果園內挖掘查獲巴西製TAURUS廠九O制式手槍一把(含彈匣一個)、仿CLOCK型改造手槍一把(含彈匣一個)、制式半自動手槍子彈二十顆(另已試射三顆不具殺傷力)、改造子彈一顆(另已試射一顆不具殺傷力),被告甲○○已死亡,被告 管芥寬 則因罪嫌不足,均已另行為不起訴處分。經查扣案之上開槍彈經鑑驗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係違禁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刑鑑字第Z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查扣之物品計有巴西製TAURUS廠九O制式手槍一把(含彈匣一個)、仿CLOCK型改造手槍一把(含彈匣一個)、制式半自動手槍子彈二十顆(另已試射三顆不具殺傷力)、改造子彈一顆(另已試射一顆不具殺傷力)及彈匣一個,前開槍彈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具有殺傷力,有該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刑鑑字第Z000000000號函附於偵查卷可稽,係屬違禁物,自應予以宣告沒收之,另彈匣合計有三個,係前開槍械之從物,亦應予以一併沒收,是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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