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劉貴嬌 被告 陳育綸
簡竹婉 上列被告陳育綸、簡竹婉(因案發時被告陳育綸尚未成年,被告簡竹婉為其母即法定代理人,依法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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