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竹北小字第303號
原 告 銓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之金額外,餘
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7年10
月間起陸續向原告銓安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機台所用之橡膠
零件製品品名規格為VITONO-RING(長度5090MMLx厚度10M
MT)、VITONO-RING(長度S450MMLx厚度7MMT)、O-RINGVI
TONBlank(長度4990MMLx12MMT)等貨品,貨款金額共計新
台幣(下同)74,130元,詎被告僅給付貨款28,820元,屢經
原告催討迄今仍不為給付,爰依據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
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原告之貨款合計45,31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就原告聲請
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示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三紙、統一
發票四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到庭陳述,雖陳稱
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
,即難僅據其空言所述,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則原告主
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積欠之
貨款45,3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8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
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