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能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12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7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犯附表一編號1至11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1樓「 慈田 診所」之執業醫師,該診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 健保署 )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依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服務而執行醫療業務時,應將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及其他情形,據實填載於病患之病歷資料,並按實際診療情形向健保署申報核付醫療給付費用,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就診日期,未對 林顯璋 等7名病患為各該編號「虛偽登載內容欄」所示診斷內容及醫療項目,亦未於附表二編號8、9就診日期欄所示時間,為乙○○、 黃妍蓉 本人看診治療及實施換藥、甘油球灌腸,竟將各該不實診療紀錄,登載於其業務上所做成之電子診療紀錄單內,據以轉錄製作成不實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之電磁紀錄,透過電腦連線傳輸,於次月20日前提交至健保署之方式,申報請領醫療費用而行使之(總表之申報日期及當月不實請領內容,均詳附表一所載),致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認甲○○確有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病患進行各編號虛偽登載內容欄所示診斷及醫療項目,遂依健保點數給付甲○○醫療費用,甲○○以此方式向健保署詐得新臺幣(下同)15,421元(申報健保點數合計16,470點,點值換算後之金額為15,421元)之健保醫療費用,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病患電子病歷管理及健保署對於健保醫療業務管理與醫療費用核付之正確性。嗣經健保署派員辦理專案查核,始悉上情,而以抵扣方式全數追回上開健保給付金額。
二、案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對證據能力無意見(證明力另詳後述),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異議;另非供述證據部分,核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坦承為「慈田診所」負責醫師,且該診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附表二所示病患中有未實施診斷內容及醫療項目,或未看診而登載於病歷,並向健保署申報領得費用共15,421元(申報健保點數合計16,470點,點值換算後之金額為15,421元)等情,但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慈田診所未設「門前藥局」,配合醫藥分業而將處方籤完全釋出,因而只有診療費收入,且服務低收入街友,幫他們上繳每一人之部分負擔50元,整體而言,我沒有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或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並沒有詐領健保費云云。經查:
㈠被告為「慈田診所」之負責醫師,該診所與健保署簽訂「全
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依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被告並於附表二編號1至7為病患看診後,將與病患就診無關且無實際執行之醫療處置,作成電子診療紀錄,又附表二編號8、9係未對本人看診治療及實施醫療處置但作成電子診療紀錄(詳細不實內容及申報點數,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並以電腦傳輸轉錄產生相關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之電磁紀錄,分別於108年2月14日、3月15日、4月19日、5月17日、6月15日、7月18日、8月21日、9月17日、10月15日、11月18日、12月16日提出向健保署申報請領醫療費用給付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04至105頁、第528頁,但辯稱主觀上無犯罪故意,另詳後述),且據證人林顯璋、 王富民 、 張嘉蘭 、 王綺蓁 、 陳俐璇 、 許正鼎 、 王冠仁 、黃妍蓉於健保署訪查時及證人 黃弈綺 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甚明,並有健保署109年5月1日健保查字第1090044288號函暨所附慈田診所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醫療服務機構合約與印鑑卡、診療紀錄單、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112年3月27日健保北字第1128204967號函暨所附108年1月至12月各次申報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在卷可稽(偵卷第2至3頁、第9至15頁、第16至79頁,原審易字卷第199至204頁,本院卷第349至351頁、第357至377頁、光碟1片)。又被告申報上開醫療費用,經健保署核撥,金額共15,421元(申報健保點數合計16,470點,點值換算後之金額為15,421元),有健保署109年2月24日健保北字第1091502269A號函、110年11月8日健保北字第1101505200號函、112年3月27日健保北字第1128204967號函(偵卷第106至108頁,原審易字卷第121至123頁,本院卷第349至351頁)附卷可憑。
㈡按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又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記載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及其他應記載事項,醫師法第11條前段、第12條定有明文,病歷記載乃醫師執行業務之範疇,應據實製作。查:
⒈如前所述,附表二編號1至5、7之病患即證人林顯璋、王富民
、張嘉蘭、王綺蓁、陳俐璇、王冠仁均證稱無由醫師執行糞崁塞清除、甘油球灌腸之處置,但相關診療紀錄及申報醫療費用之表單卻有記載,被告亦坦承此情(本院卷第104頁),此部分所為該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
⒉又有關附表二編號6、7換藥部分,證人許正鼎於健保署訪查
時證稱:當次因外傷就診,口述症狀後,醫師開藥單讓我領藥膏和口服藥,沒有脫褲子讓醫師換藥,藥膏是回家自己擦等語(偵卷第49頁),證人王冠仁於健保署訪查時證稱:有在慈田診所拿過藥膏、貼布,但並沒有因傷口而在該診所換藥等語(偵卷第122頁),而證人丁○○(健保署台北業務組視察)於原審時證稱:換藥一定是有傷口做適當處置,應是實際上有身體上接觸等語(原審易字卷第218頁),被告雖稱均經醫療判斷,不能僅以沒有把藥擦在患者身上即判斷沒有換藥云云,但診察、治療、藥事等醫令代碼各有不同,各該病患本人縱有實際就診,但製作病歷並申報沒有實際執行之換藥處置,即與客觀醫療處置內容不符,故被告所辯並無可採,此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亦堪認定。
⒊有關附表二編號8部分,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於108
年間,我只有108年1月30日有親自去慈田診所看診,之後我本人沒有再去看診過,都是請我母親陸續去幫我拿藥,1個月可能會拿2到3次,有拿過過敏鼻炎、胃藥、止痛藥,母親有跟我說藥都是被告開的,108年間我沒有腳扭傷、摔傷,也沒有皮膚疹、手挫傷去慈田診所看診,也沒有去換藥、甘油球灌腸等語明確(原審易字卷第199至204頁);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乙○○不方便去慈田診所,所以我有拿乙○○的健保卡去拿向被告拿藥,大部分都是拿胃藥、止痛藥,偶爾我女兒說她哪裡不舒服就拿其他的藥,1個月會拿2到4次左右,我和我女兒都有胃食道逆流的問題,我會跟被告說我女兒要拿胃藥,是飯前的還是飯後的,有時候會跟被告說藥吃完了,麻煩被告開一下,有時我會說頭又痛了、胃又不舒服了、胃藥沒了、止痛藥沒了,請被告開藥,拿回來的藥我和乙○○都會吃,乙○○的部分只是由我單純去拿藥而已,我只有講自己頭痛等狀況給被告聽,至於我女兒的狀況,我只有跟被告說藥吃完了,乙○○沒有去慈田診所換藥或甘油球灌腸等語明確(原審易字卷第205至213頁);被告於原審時亦供承附表二編號8部分實際上並沒有幫乙○○看診,但乙○○的病情我都有瞭解,每次都有徵詢丙○○,我有浮報乙○○換藥及甘油球灌腸的費用等語(原審易字卷第80頁、第83頁、第223頁),並有乙○○之診療紀錄單、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62至71頁)在卷可憑。以上足認附表二編號8所示就診日期,乙○○均未親自就醫,均係由其母丙○○持乙○○之健保卡至慈田診所,由被告開給藥物,且被告亦未提供乙○○換藥及甘油球灌腸之醫療處置甚明。查乙○○住居所均在新北市三重區,屬市區交通便利之處所,並非在山地、離島、偏僻地區,又依前揭乙○○之證述及被告之供述,乙○○為行動能力正常之成年人,僅係因為上班、上課,不方便安排時間至診所看診,實無特殊、急迫而無法親自至診所就診之情事,是本案並不符合醫師法第11條但書之規定。又被告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就診日期開立藥物之方式,均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之情形,被告自不得在未親自為乙○○本人診察之情況下,開給藥劑交予乙○○之家屬丙○○,被告辯稱因丙○○有重度情緒憂鬱,不敢違逆她云云,無可解免其違反規定不實申報之責,此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堪以認定。
⒋有關附表二編號9部分,證人黃妍蓉於健保署訪查時證稱:10
8年間只去過1次慈田診所拿取痠痛貼布,我身上沒有傷口在該診所執行換藥,也沒有執行甘油球灌腸之項目等語(偵卷第72至73頁),被告亦坦承此情(原審易字卷第80頁,本院卷第105頁),並有黃妍蓉之診療紀錄單、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74至79頁)在卷可憑。至於被告辯稱因黃妍蓉的母親及姑媽 黃香連 來診所,我提供她們醫療服務都沒有收費,紀錄在黃妍蓉的健保卡內云云,但健保卡乃個人專用而不得共用,持用他人之健保卡看診有違規定,病患積欠費用時,應依正當途徑追償或請該病患一定期限內補提其個人之健保卡,當無准違規持用他人之健保卡看診、申報醫療費用以抵償欠費,被告此舉更坐實確實違反規定不實申報,此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堪以認定。
㈢被告明知未於附表二編號1至7就診日期欄所示時間,對林顯
璋等7名病患為各編號「虛偽登載內容欄」所示診斷內容及醫療項目,亦未於附表二編號8、9就診日期欄所示時間,為乙○○、黃妍蓉看診治療及實施換藥、甘油球灌腸,竟刻意登載不實之診斷內容及醫療處置,據以製作不實之電磁紀錄,上網傳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醫療費用,其傳達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資訊,自屬施以詐術,且具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應可認定,因此致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遂依健保點數給付被告醫療費用,被告因而詐得合計16,470點健保點數(點值換算後虛報金額15,421元)之健保醫療費用,其行為自已該當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至於被告辯稱慈田診所服務街友或低收入之病患,減免其等費用,且響應醫藥分業,沒有門前藥局之設,完全釋出處方箋,造成診所虧本經營云云,容屬被告個人經營診所之理念,或整體健保制度有關醫藥分業制度確立、門前藥局弊端改正,不足以作為正當化虛、浮報一般病患就醫紀錄以請領醫療費用之免責事由。且依卷附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先前已有未核實請領健保醫療費用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062、194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紀錄,足徵被告當知不實申報係違反健保特約規定,不得據以領取醫療費用,猶為本案各次之不實申報並獲取醫療給付,其顯係故意以不實之診斷內容及醫療處置為申報內容欺瞞健保署,並有從中牟得利益之不法所有意圖。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至於被告聲請傳喚證人黃香連,欲證明她有欠費欠卡,且介紹黃妍蓉的母親持黃妍蓉的健保卡就診,就是要幫她還卡等情,縱然屬實,無礙本件事實之認定,認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說明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已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於同年1
2月27日施行,本次修正係將上開條文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故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依法律適用之一般原則,適用裁判時法。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慈田診所之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製作內容不實之電子診療紀錄,透過電腦轉錄傳輸為不實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之電磁紀錄至健保署,此電磁紀錄已足以為表示被告有為病患診療、確立診斷結果而據以申報請領醫療費用給付之用意證明,依前揭規定,應以文書論。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準文書後,持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行為,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
法」第3條、第4條、第6條及第9條之規定略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費用,應檢具完整之醫療費用申報表單,當月份之費用申報,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符合前開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應辦理暫付事宜。是以被告係逐月請領醫療費用,為申報當月份費用之相同目的而基於單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決意,於同一月份內之密切時間、相同地點多次製作不實醫療內容之電子診療紀錄及服務點數、醫令清單、申報總表等電磁紀錄,透過電腦連線傳輸健保署,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並與次月二十日前所申報當月份費用所犯詐欺取財罪,有手段與目的之局部重合關係,而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申報醫療費用係按月為之,故如附表一所示各月份申報之詐欺取財犯行(共1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處罰。起訴書雖僅記載被告虛報健保點數日期自108年1月1日至同年11月26日止(如附表二就診日期),然亦載明被告傳輸該等不實紀錄檔案向健保署詐得健保點數之犯罪事實,核與本案所認定之事實相同。又因健保之醫療費用申報係按月為之,故行為可按月區分,起訴書將本案各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各次詐欺取財均依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容有未洽,均併予敘明。
㈣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
第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3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4年10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固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於起訴時並無主張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其刑之理由,是認被告均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㈤另被告雖稱本案係因其自首而查獲云云,但刑法所稱之自首
,係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觀之本案查獲過程,依健保署109年5月1日健保查字第1090044288號函敘明被告於108年8月29日來函自清王姓保險對象(王○凌)以冒名頂替方式就診等語,但本案起訴事實與該名王姓保險對象(王○凌)之費用申報無關,而是因之後健保署分析發現慈田診所部分個案就診次數偏高,且頻繁申報甘油球灌腸、換藥、糞崁塞清除等三項處置,疑有申報不合理情形,立案查核而查獲(偵卷第2頁),從而被告就本案附表二各病患之病歷不實登載及請領醫療費用,並非其主動或透過他人轉告而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即無刑法自首減輕之適用。
㈥原審以被告之本案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本案被告詐欺之對象並非個別病患,而是健保署,且有關各病患之診療紀錄及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申報總表等電磁紀錄,係被告從事業務反覆製作之準文書,因申報係逐月行之,故相同月份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行為可論以接續犯,再與詐欺取財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並就各月份之申報所犯詐欺取財罪數罪併罰。原審以病患人數並輔以就診日期為行為罪數區別基準,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之實況不符,即有未妥。被告上訴爭辯其主觀上並無詐欺、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云云,並無可採,已經本院指駁如前,但原判決關於罪數認定有如上可議之處,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開業醫師,以如前
手段虛、浮報醫療費用,危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所為可議,斟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就附表二所示各病患虛、浮報健保點數之情節,詐得金額共計15,421元非鉅,業經健保署追扣完畢,有健保署112年3月27日健保北字第1128204967號函可憑,並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代理人對於量刑之意見,暨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經營慈田診所,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先前已有向健保署虛報醫療費用,經健保署裁處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酌被告各次行為同質性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所侵害者非屬不可回復之法益,復就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50日以上,各刑合併已逾120日,不得逾120日)、個人更生教化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被告雖請求為緩刑之諭知,但依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於108年1月29日曾因妨害名譽案遭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5年內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與刑法第74條緩刑宣告之要件不符,附此敘明。
㈧末查被告向健保署詐得15,421元,為其犯罪所得,然業經健
保署追扣完畢,有健保署112年3月27日健保北字第1128204967號函可憑,犯罪所得形同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部分即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提起公訴,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蕭世昌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萬5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醫療費用申報日期對應附表二之違規申報內容本院判決備註1108年2月14日林顯璋108年1月29日,263點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人,16筆,健保點數共3680點王冠仁108年1月5日,40點王冠仁108年1月5日,40點王冠仁108年1月29日,40點王冠仁108年1月30日,40點王冠仁108年1月31日,40點黃弈綺108年1月31日,353點黃妍蓉108年1月1日,353點黃妍蓉108年1月2日,353點黃妍蓉108年1月4日,40點黃妍蓉108年1月6日,353點黃妍蓉108年1月8日,353點黃妍蓉108年1月9日,353點黃妍蓉108年1月14日,353點黃妍蓉108年1月16日,353點黃妍蓉108年1月23日,353點2108年3月15日王冠仁108年2月1日,40點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人,3筆,健保點數共746點黃弈綺108年2月15日,353點黃弈綺108年2月27日,353點3108年4月19日王綺蓁108年3月5日,40點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人,5筆,健保點數共1308點許正鼎108年3月13日,40點黃弈綺108年3月5日,522點黃弈綺108年3月6日,353點黃弈綺108年3月13日,353點4108年5月17日黃弈綺108年4月2日,522點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人,2筆,健保點數共1044點黃弈綺108年4月30日,522點5108年6月15日黃弈綺108年5月8日,353點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人,6筆,健保點數共1661點王富民108年5月21日,40點張嘉蘭108年5月21日,40點黃弈綺108年5月23日,522點黃弈綺108年5月24日,353點黃弈綺108年5月27日,353點6108年7月18日陳俐璇108年6月10日,40點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人,5筆,健保點數共1452點黃弈綺108年6月1日,353點黃弈綺108年6月3日,353點黃弈綺108年6月10日,353點黃弈綺108年6月18日,353點7108年8月21日黃弈綺108年7月15日,522點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人,2筆,健保點數共875點黃弈綺108年7月19日,353點8108年9月17日黃弈綺108年8月6日,522點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人,8筆,健保點數共1741點王冠仁108年8月15日,40點王冠仁108年8月20日,40點王冠仁108年8月21日,40點王冠仁108年8月28日,40點黃弈綺108年8月22日,353點黃弈綺108年8月23日,353點黃弈綺108年8月27日,353點9108年10月15日黃弈綺108年9月3日,522點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人,5筆,健保點數共2121點黃弈綺108年9月16日,359點黃弈綺108年9月18日,359點黃弈綺108年9月30日,359點黃妍蓉108年9月16日,522點10108年11月18日王冠仁108年10月26日,40點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人,2筆,健保點數共399點黃弈綺108年10月18日,359點11108年12月16日王綺蓁108年11月9日,40點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人,4筆,健保點數共1443點黃弈綺108年11月6日,359點黃弈綺108年11月26日,522點黃妍蓉108年11月1日,522點附表二編號病患就診日期虛偽登載內容虛報項目及詐領健保點數申報日期證人證述證據出處1林顯璋108年1月29日18時37分許多日沒大便、腹脹、便祕、糞挖清除糞嵌塞清除263點108年1月29日23時57分許林顯璋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因為腰閃到、痠痛,去慈田診所由被告看診,有把腰部露出來給被告看,但沒有脫下褲子,我從來沒有在慈田診所脫下褲子被醫師執行任何清除糞便清除的動作。1.林顯璋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16-17背頁)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18頁)3.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18背頁)4.健康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19-21背頁)2王富民108年5月21日10時7分許甘油球灌腸甘油球灌腸40點108年5月22日0時22分許王富民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因為右腳大拇趾有灰指甲,所以至慈田診所就診,看診完有拿到藥單到隔壁藥局拿藥,有拿到一罐油劑,是針對灰指甲的,好像也有拿化痰的口服藥,我沒有便秘或排便不順,沒有在慈田診所被醫師執行甘油球灌腸過。1.王富民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22-23頁)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23背頁)3.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24頁)4.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25頁)3張嘉蘭108年5月21日17時59分許甘油球灌腸甘油球灌腸40點108年5月22日0時22分許張嘉蘭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平時沒有便秘的情況,去慈田診所就是單純拿糖尿病的藥,並沒有被醫師執行甘油球灌腸這個項目。1.張嘉蘭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26-27背頁)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18、28頁)3.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28背頁)4.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29-30背頁)4 王绮蓁 108年3月5日17時50分許甘油球灌腸甘油球灌腸40點108年4月5日10時3分許王绮蓁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因為鼻子過敏、胃食道逆流、貧血,所以有去慈田診所看診。偶爾工作割傷或皮膚癢也會至慈田診所換藥和看診,也有在診所抽血檢查過一次。另外也有拿過慢性病連續性處方箋。我沒有在慈田診所被醫師執行過甘油球灌腸,只有去藥局領過甘油球帶回家。在慈田診所時,被告有說要幫我做甘油球灌腸,但是因為他是男醫師,所以我拒絕。1.王绮蓁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31-32頁)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33-36頁)3.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36背頁-39頁)4.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39背頁-41頁)108年11月9日10時18分許甘油球灌腸40點108年11月30日23時42分許5陳俐璇108年6月10日12時許甘油球灌腸甘油球灌腸40點108年6月10日23時43分許陳俐璇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因為過敏、氣喘、蕁麻疹,有去慈田診所看診,另因為不容易排便,所以醫師也有開過口服胃腸藥給我,但我沒有在慈田診所由醫師替我執行甘油球灌腸過,基本上我吃口服軟便藥就可以排便了,所以不需要做甘油球灌腸。1.陳俐璇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42-43背頁)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44頁)3.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45頁)4.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46-47頁)6許正鼎108年3月13日19時46分許換藥換藥40點108年3月14日1時40分許參理由欄貳、三、(一)1.許正鼎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48-49背頁)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50頁)3.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50背頁)4.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51頁)7王冠仁108年1月4日11時9分許換藥換藥40點108年1月5日1時31分許王冠仁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因為過敏性鼻炎,所以會到慈田診所就診,在慈田診所也有拿過一些身體外用藥膏,那是拿來擦身體的某些部位有長類似癬的情況,是拿一整條的藥膏。另因為身體痠痛,所以被告有開一些水性痠痛貼布給我。我也有因為排便不順暢,在慈田診所拿過甘油球,但是我是帶回家自己使用,並非在診所由醫師幫我執行,也沒有任何傷口在慈田診所換藥。1.王冠仁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52-53頁)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54-55背頁)3.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56-57背頁)4.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58-59背頁)108年1月5日21時1分許甘油球灌腸甘油球灌腸40點108年1月6日23時45分許108年1月29日19時56分許換藥換藥40點108年1月29日23時57分許108年1月30日10時30分許換藥換藥40點108年1月30日23時27分許108年1月31日11時15分許甘油球灌腸甘油球灌腸40點108年1月31日23時28分許108年2月1日20時14分許換藥換藥40點108年2月3日0時35分許108年8月15日11時54分許換藥換藥40點108年8月15日23時55分許108年8月20日9時44分許換藥換藥40點108年8月21日0時9分許108年8月21日11時14分許換藥換藥40點108年8月21日23時18分許108年8月28日11時16分許換藥換藥40點108年8月29日0時50分許108年10月26日10時56分許換藥換藥40點108年10月27日14時20分許8 黃羿绮 108年1月31日9時50分許扭到左腳摔跤擦傷、leftleginjuryabrashion、wound3×3cm、localcellulitis、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1月31日23時28分許參理由欄貳、四、(一)、(二)1.黃羿绮於健保署訪談時及審理中證述(偵卷第60-61頁、本院卷第199-204頁)2.丙○○於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第205-213頁)3.診療紀錄單(偵卷第62-65背頁)4.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66-69頁)5.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69背頁-71背頁)108年2月15日10時3分許扭到左腳摔跤擦傷、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2月15日23時42分許108年2月27日11時33分許扭到左腳摔跤擦傷、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2月27日23時57分許108年3月5日10時56分許COUGH2星期、喘不過氣來兩天、我有氣喘、咳嗽就會喘、氣喘、常常咳嗽、咳兩天就會喘上次吃得藥很有效、smoking++、coughforoneweek、dyspneasincelastnight、breathsound:wheezing++、氣喘併氣喘積重狀態、緩慢運送型便祕診察費522點108年3月5日23時12分許108年3月6日11時13分許扭到左腳摔跤擦傷、LOCALCELLULITIS、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3月6日23時59分許108年3月13日11時1分許扭到左腳摔跤擦傷、LOCALCELLULITIS、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3月14日1時40分許108年4月2日10時19分許這幾天不停流鼻水打噴嚏、rhinorrheaandsneezeinthemorning、我本來鼻子就過敏、上次吃得藥很有效、nasalcreeze(+)、distress、過敏性鼻炎診察費522點108年4月3日1時27分許108年4月30日10時32分許COUGH2星期、喘不過氣來兩天、我有氣喘、咳嗽就會喘、氣喘、常常咳嗽、咳兩天就會喘上次吃得藥很有效、smoking++、coughforoneweek、dyspnealastnight、breathsound:wheezing++、氣喘併氣喘積重狀態、緩慢運送型便祕診察費522點108年5月3日9時29分許108年5月8日11時23分許扭到左腳摔跤擦傷、LOCALCELLULITIS、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5月8日22時43分許108年5月23日9時31分許這幾天不停流鼻水打噴嚏、rhinorrheaandsneezeinthemorning、我本來鼻子就過敏、上次吃得藥很有效、nasalcreeze(+)、distress、過敏性鼻炎診察費522點108年5月24日1時16分許108年5月24日9時31分許扭到左腳摔跤擦傷、皮膚疹、LOCALCELLULITIS、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5月24日23時58分許108年5月27日10時8分許晚上睡覺抽筋、右腿擦傷、本態性顫抖、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5月28日0時7分許108年6月1日9時30分許胃痛、受傷疼痛、損傷、急性消化性潰瘍,部位未明示,未伴有出血或穿孔、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6月3日23時26分許108年6月3日9時53分許手剉傷、損傷、急性消化性潰瘍,部位未明示,未伴有出血或穿孔、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6月3日23時26分許108年6月10日9時50分許皮膚疹、剉傷、損傷、急性消化性潰瘍,部位未明示,未伴有出血或穿孔、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6月10日23時43分許108年6月18日10時33分許胃痛、右腳擦傷、損傷、急性消化性潰瘍,部位未明示,未伴有出血或穿孔、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6月19日2時20分許108年7月15日9時21分許這幾天不停流鼻水打噴嚏、rhinorrheaandsneezeinthemorning、我本來鼻子就過敏、胃痛、nasalcreeze(+)、distress、過敏性鼻炎診察費522點108年7月16日0時2分許108年7月19日17時31分許胃痛、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甘油球灌腸甘油球灌腸和診察費353點108年7月20日2時4分許108年8月6日18時57分許COUGH2星期、喘不過氣來兩天、我有氣喘、咳嗽就會喘、氣喘、常常咳痰、咳兩天就會喘上次吃得藥很有效、smoking++、coughforoneweek、dyspnealastnight、breathsound:wheezing++、氣喘併氣喘積重狀態、緩慢運送型便祕診察費522點108年8月7日0時28分許108年8月22日9時52分許香港腳癢、足癬、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8月23日0時15分許108年8月23日10時7分許晚上睡覺抽筋、本態性顫抖、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8月24日1時8分許108年8月27日10時27分許胃痛、急性消化性潰瘍併出血,部位未明示、甘油球灌腸甘油球灌腸和診察費353點108年8月29日0時50分許108年9月3日11時54分許這幾天不停流鼻水打噴嚏、rhinorrheaandsneezeinthemorning、我本來鼻子就過敏、胃痛、nasalcreeze(+)、distress、過敏性鼻炎、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診察費522點108年9月3日23時13分許108年9月16日11時33分許胃痛、nasalcreeze(+)、distres、急性消化性潰瘍併出血,部位未明示,甘油球灌腸甘油球灌腸和診察費359點108年9月17日0時42分許108年9月18日11時34分許右腳剉傷、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9點108年9月19日1時44分許108年9月30日11時18分許胃痛、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9點108年9月30日23時17分許108年10月18日11時33分許胃痛、鼻過敏癢流鼻水、nasalcreeze(+)、distres、過敏性鼻炎、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甘油球灌腸甘油球灌腸和診察費359點108年10月19日2時3分許108年11月6日11時18分許胃痛、損傷、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9點108年11月6日23時21分許108年11月26日11時11分許COUGH接著喘不過氣來胸悶已兩天、我有氣喘、咳嗽就會喘、氣喘、常常咳嗽、咳兩天就會喘,每天早上服用氣管藥胸悶就會比較好、BREATHSOUND:吐氣WHEEZING++、smoking++、氣喘併氣喘積重狀態、慢性或未明示消化性潰瘍併出血及穿孔,部位未明示診察費522點108年11月27日2時45分許9黃妍蓉108年1月1日23時43分許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1月1日23時50分許黃妍蓉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於108年間僅去過慈田診所1次,是因長期腰椎疼痛而去看診,只有去拿痠痛貼布。我身上並沒有任何傷口在慈田診所換藥,也沒有在診所內被醫師執行甘油球灌腸。108年間除上述我親自去診所的那次外,其他次是因為我想要拿痠痛水性藥布,所以把健保卡交給我母親,請她去診所幫我拿藥,並未親自就診。(偵卷第72-73背頁)1.黃妍蓉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72-73背頁)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74背頁-75背頁)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76-77頁)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77背頁-79背頁)108年1月2日23時30分許腸功能性疾患、甘油球灌腸甘油球灌腸和診察費353點108年1月3日1時15分許108年1月4日10時26分許損傷、換藥換藥40點108年1月5日1時31分許108年1月6日22時52分許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1月6日23時45分許108年1月8日23時14分許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1月8日23時20分許108年1月9日23時11分許腸功能性疾患、甘油球灌腸甘油球灌腸和診察費353點108年1月9日23時16分許108年1月14日22時56分許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1月14日23時5分許108年1月16日22時11分許其他特定病原體所致急性支氣管炎、甘油球灌腸甘油球灌腸和診察費353點108年1月17日0時27分許108年1月23日9時49分許損傷、換藥換藥和診察費353點108年1月24日0時16分許108年9月16日10時32分許右肩肩膀關節又酸又疼痛,舉不起來半年了吃止痛藥沒用、DROPARMTESTPAIN++、rangofmotion:decrease,tenderness(++)rotationcufftendonitis、未明示側性肩部鈣化性肌腱炎診察費522點108年9月17日0時42分許108年11月1日12時5分許右肩肩膀關節又酸又疼痛,舉不起來半年了吃止痛藥沒用、DROPARMTESTPAIN++、rangofmotion:decrease,tenderness(++)rotationcufftendonitis、未明示側性肩部鈣化性肌腱炎診察費522點108年11月1日23時37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