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1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權利範圍欄中關於「萬分之七四十二」之記載,應更正為「萬分之七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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